個別勞工不同意繳「企業工會會費」雇主可以自行從工資中扣除嗎?


文:宇恒法律事務所沈以軒律師團隊

原文標題:【宇恒週報】集體勞動法專章(五)─「扣與不扣?」談雇主代扣企業工會會費之法定義務

雇主有自工會會員每月薪資中代扣會費,轉交工會的法定義務,雇主若違反此法定義務時,將可能有遭受裁罰之風險,若個別工會會員要求停止代扣,雇主是否仍負代扣工會會費之義務?

重點閱讀

【問題緣起】

依工會法規定,在「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後,雇主有自工會會員每月薪資中代扣會費,轉交工會的法定義務,雇主若違反此法定義務時,將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5款不當勞動行為類型,而有遭受裁罰之風險。但若雇主經個別工會會員要求停止代扣?或是,勞工與工會就是否具備工會會員身份發生爭議時,雇主是否仍負代扣工會會費之義務?

【相關法條】

工會法第28條第3項:「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經會員同意,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會員個別同意。
二、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三、工會章程規定。
四、團體協約之約定。
五、工會與雇主有代扣會費之約定或慣例者。」

【實務見解】

一、個別工會會員向雇主聲明不同意代扣時,仍不影響雇主依工會法第28條規定代扣之義務:

(一)依照行政院勞委會(102)勞資1字第1020125372號函釋認為:「…所稱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包括會員個別對工會表示同意、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工會章程之規定、團體協約之約定或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工會法修正施行前工會與雇主間已存在代扣會費之約定或慣例。…除會員個別對工會表示同意之情形外,如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工會章程規定、團體協約約定或一百年五月一日前工會與雇主間已存在代扣會費之約定或慣例等所形成之(集體)會員同意,縱個別會員另行出具書面予雇主而欲改為自行繳納會費,雇主應不受該個別會員停止代扣會費意思表示或聲明之拘束。」

(二)而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563號判決,對於工會法第28條所稱「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之闡釋,亦認為:「雇主代扣工會會費之義務,係源自工會法第28條第3項之法定義務,既為法定義務,若有工會會員嗣後另行出具不同意代扣工會會費聲明書予雇主時,雇主不應受該個別會員聲明書之拘束,仍應履行工會法第28條第3項之法定義務,是上訴人僅因部分會員出具連絡單請求取消代扣參加人工會會費,即停止代扣會費,自屬違反工會法第28條第3項規定」。

(三)由上可知,由於工會法第28條第3項是為了穩定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的勞資關係,且可節省企業工會收取會費所造成的時間浪費與困擾,相較於個別勞工工資獲得全額直接給付保障之法益,自當以保障勞工團結權為優先考量,從而,縱使個別會員向雇主聲明停止代扣會費,雇主不應受該個別勞工聲明之拘束,仍應繼續履行工會法第28條第3項之法定義務。相對而言,雇主既是為了履行法定義務,則亦不發生違反勞基法第22條所定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原則的問題。

二、雇主履行代扣會費之法定義務,僅有形式上審查是否為工會會員之義務,至於勞工與工會間是否有工會會員資格,或勞工退出工會與否,非雇主所能審查:

(一)按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01號判決載明:「…雇主對於工會所提供要求代扣會費之名單,有從形式上審查其是否為工會會員之義務(從請求代扣會費的角度觀察,則為審查權限),於此範圍內自不構成「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之行為;至於其員工與工會之間對該員工是否已加入工會,或是否已退出該工會存有爭議,固非雇主所應或所能審查…」。

(二)而過去曾有工會表示個別勞工已不具勞工身份,而雇主依工會所出具之函文,停止代扣該個別勞工之會費,然此經勞動部100年勞裁字第14號不當勞動裁決決定書認定:「相對人雖辯稱經其發函與工會詢問應否代扣申請人之會費,工會回函稱申請人目前不具會員資格,無庸代扣云云,而證人即現任工會理事長 王乙○○亦證稱會員資格之審認為工會自主事項,申請人須待法院判決申請人勝訴確定後,工會始回復其會員資格等語。惟查:相對人就應否代扣申請人之會費,仍應與其他會員相同而為平等之對待,亦即相對人應依法律規定、團體協約之約定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上開函釋內容,與其他會員相同,按月代扣申請人之會費,不得僅以工會之回函做為其拒絕代扣之依據。是相對人僅以工會之回函做為其拒絕代扣之依據,有違平等對待之義務,而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三)基於上述說明,雇主對於工會所提供要求代扣會費之名單,僅有從形式上審查其是否為工會會員之義務,倘若個別勞工與工會之間,對於是否有工會會員資格有爭議,縱使工會認為個別勞工已不具會員資格,但勞工對此仍有爭議,此時該工會會員身份之爭議,乃係工會內部事務,雇主此時應為中立立場,不得僅憑勞工單方出具之函文,即判斷個別勞工不具工會會員身份,進而停止代扣會費之法定義務,否則即可能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5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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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叮嚀】

自前揭行政法院與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之見解,雇主履行工會會費之代扣義務時,縱有個別勞工聲明要求雇主停止代扣會費,但雇主在法定義務的履行下,不受勞工單方聲明之拘束,仍有代扣會費之義務;此外,在工會與個別勞工間,就工會會員資格發生爭議時,要屬工會內部事務,雇主不應介入實質審查,故在爭議經訴訟、調解等程序為終局之認定前,雇主不得僅憑任一方之說詞,判斷個別勞工已不具工會會員身份,進而停止代扣會費,否則即有違法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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