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業鑫|業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原文標題:春節前桃園疫情延燒!啟動居家上班前,該注意的3件事
企業實施居家工作(Work from home)、分區辦公或錯峰上班等新的工作模式時,從工時、工資,到資安、誠實告知義務,只要是攸關勞工權益,都應遵循勞動法令,才能避免發生爭議。
2022年農曆春節前夕,桃園西堤中山店群聚染疫人數持續增加,染疫者足跡擴及到桃園、新竹等北台灣縣市,多家大型企業陸續宣布啟動員工居家上班或分流上班。
疫情持續升高,又值春節前夕尾牙、送禮往來高峰,為避免群聚染疫風險,企業首先最應關注的是員工安全。無論企業規模大小,預先擬定應變計畫,以利持續營運而不發生營業中斷之風險,乃當下所有經營者之當務之急。
企業因應疫情擬定營運應變計畫,無論採行居家工作(Work from home)、分區辦公或錯峰上班,都涉及員工工作模式調整,牽動勞資關係之權利義務。因此企業因應疫情變化欲擬之計畫中,對於涉及勞工權益之措施,務必將「勞動法令調適」優先,以免爭議。
企業疫情營運應變計畫應納入之勞動法令遵循考量,除原有之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請假規則等勞動法令外,尚可能涉及之特別法令如下:
1. 立法院於2020年2月25日通過、總統同日公布、2020年4月21日修正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防疫條例)。
2. 指揮中心於2020年2月3日因應中小學延後開學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因應生物病原災害之其他必要處置)發布之「防疫照顧假」命令。
3. 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之雇用人對受僱人之生命、身體、健康照護義務。
4.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2020年1月30日訂定、同年4月20日修正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
5. 指揮中心於2020年3月5日發布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
6. 勞動部於2015年4月30日公布、2017年10月30日修正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7. 勞動部於2021年6月23日訂定「居家工作職業安全衛生參考指引」
疫情期間企業勞動法令遵循內容簡述如下表:
法令名稱 | 權利義務內容 |
防疫條例第3條、第4條 | 防疫隔離假、雇主給薪租稅優惠 |
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因應生物病原災害之其他必要處置)發布之「防疫照顧假」命令 | 家長身分勞工因學校、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如果因疫情停課或延後開學為照顧12歲以下子女得請防疫照顧假 |
民法第483條之1 | 僱用人對受僱人之生命、身體、健康照護義務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 | 提升事業單位對職場生物病原體暴露危害之辨識能力,有效防止疫情於職場擴散之職業安全衛生措施 |
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 | 提供企業依「零星社區感染」和「發生社區傳播」,進行持續營運之風險評估和因應,俾利企業能持續業務及運作,盡量將損失減至最低 |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 居家工作之工時認定規範 |
居家工作職業安全衛生參考指引 | 居家工作之職業安全衛生規範 |
居家辦公屬於工作地點之變更,除了雇主依勞基法第10條之1行使調動權外,建議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變更勞動契約之工作地點約定。
至於出勤紀錄部分,雇主之備置義務不因勞工在家工作或遠距工作而免除此項責任。建議勞工與雇主依「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規定,以書面協議方式將工時紀錄作成方式,約定原有勞動契約之增補條款,作為勞工工時紀錄依據。
居家辦公跟到辦公室最大的不同,就是出勤紀錄的作成方式。勞工到辦公室或工廠上班,一般均會有確切之出勤紀錄,不管是用出勤卡、刷卡機、簽到簿、門禁卡、電腦線上打卡或指紋機、虹膜辨識、人臉辨識等生物特徵辨識系統,只要可以覈實記載出勤時間之紀錄,都是合法的出勤紀錄方式。
但若在家裡上班,因為備置出勤紀錄屬於雇主的法定義務,必須逐日記載至分鐘,並保存五年,此項義務不因勞工在家上班遠距辦公而有不同。但實際上員工未到辦公室,如何打卡、簽到作成出勤紀錄呢?此時雇主必須注意依勞動部頒佈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適用第二類之「電傳勞動工作者」規範內容,在家工作者工作時間之分配,應由勞雇雙方另行簽訂契約補充條款約定並依約履行。
又此類工作者自主性高,較易自由調配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有關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應由勞工自我記載(如工作日誌等),並透過電子設備(如線上登錄系統等)記錄後電傳雇主記載。復因電傳勞動工作者工作場所多半非在雇主之事業場所,雇主對於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難以管控或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有關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應採事前申請或約定等方式為之。若在家工作之員工確有申請加班經核准並有加班之事實,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
另外關於員工居家工作之職業安全衛生及身心健康平衡事項,應參照勞動部於2021年6月23日訂定「居家工作職業安全衛生參考指引」辦理,並請於勞動契約增補條款中妥為約定。
再者可能影響工資部分,縱使員工在家遠距辦公,未得員工同意,工資不得降低而形成對勞工不利之變更。但若有非屬工資之交通津貼,如雇主依員工附支出憑證(加油發票、捷運公車加值憑證、計程車收據等)申請之實支實付交通費補貼,或依通勤距離遠近核給之交通補助,因員工在家上班無支出通勤費用之需求,雇主在符合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前提下,自得免除此項給付責任。但若屬工作之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之定額交通津貼,屬工資性質,則仍應繼續給付。
無論是居家工作或分區辦公,都可能涉及工作場所及工時起迄變更,而這些事項都是勞動契約應記載事項 ,為使勞雇雙方於此非常時期權利義務更加明確,建議以書面方式將工作模式變更之實施期間、出勤紀錄記載方式、交通津貼是否變動等妥為約定,作為原有勞動契約增補條款,免生爭議。
由於居家工作以電腦、手機等裝置透過網路連線之工作型態,有別於在公司辦公室內辦公,特別是涉及公司核心競爭力之營業秘密,有高度要求員工守密之需求,因此企業應趁此機會全面檢視營業秘密之範圍,特別設定嚴格之登入瀏覽、下載權限,並在電腦進入頁面為洩漏、盜取營業秘密之民刑事責任法律效果之宣告。若有其他非屬營業秘密但亦有保密需求者,亦得另以勞動契約增補條款特別約定。
又網路遠端登入往往涉及資安與對往來客戶等第三人個資保護議題,亦有員工是否親自履行工作之查核問題,亦應以增補條款另行約定規範。
另因居家工作乃為達成防疫目的,確保企業營運持續,因此就防疫特別措施之落實,亦有必要以勞動契約增補條款要求員工配合遵行,例如防疫需求資訊如旅遊史、接觸史及健康狀態誠實告知、分區辦公之工作場所門禁管制及動線遵守、私人活動自我約束義務(如不參加大型聚會、減少非必要探病行程等)、及遵守政府防疫命令,又為免掛一漏萬,得以企業防疫措施遵守義務之概括條款,隨時因應疫情變化要求員工配合。
企業因應疫情變化,擬定營運不中斷計畫,建議勞資雙方協商後以書面增訂勞動契約條款。
居家工作勞動契約增補條款建議表:
條款類型 | 預期達成目標 |
重新檢視營業秘密範圍 | 避免居家工作員工洩漏營業秘密,建議以電腦之法效宣告頁面方式為之 |
保密義務 | 確保企業機密資訊不外洩 |
資訊安全嚴格遵守義務 | 確保居家工作網路連線環境資訊安全 |
個人資料保護義務 | 避免企業各資外洩之法律責任 |
親自履行義務 | 確保居家工作之勞務確實由企業員工本人提供 |
防疫需求資訊誠實告知義務 | 旅遊史、接觸史及健康狀態誠實申報,以利企業預防群聚感染風險 |
工作場所門禁管制及動線遵守義務 | 落實分區辦公措施,達成防疫目標及群聚感染風險控管 |
私人活動自我約束義務 | 降低員工於工作場所外感染肺炎風險 |
政府防疫命令遵守義務 | 落實防疫措施以達成防疫目標,並遵守政府法令 |
企業防疫措施遵守義務概括條款 | 彈性實施防疫作為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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