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違規!經常性薪資低於4萬,徵才職缺不准寫「面議」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

原文標題:揭開薪資的遮羞布-薪資未達四萬的工作,若未明示薪資區間,即屬違法喔!

重點摘要

《就業服務法》明文規定,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之職務應明示薪酬範圍,不得以面議方式為之。如果企業刊登職缺時,不小心違反規定,可是會面臨6萬至30萬的罰鍰喔!!

究竟政府為什麼要強制規定?薪資揭露的好處是什麼?難道公告四萬元的職缺,就沒有議價的機會嗎?本文將告訴你。

圖片來源:Yahoo新聞(TVBS)2022-2-25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就業服務法》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修正,並於30日正式施行,該是修正除新增了歧視禁止項目外,也明文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之職務應明示薪酬範圍,不得以面議方式為之,其立法理由如下:

「以各大求職網站及報紙求職廣告,雇主往往以薪資面議做為薪資待遇條件之敘述,不難推斷薪資面議已成為雇主為隱藏低薪或其他不利徵才之工作內容,在與勞工面談時才予以提出,以社會新鮮求職者通常未有類似議談經驗,為求得工作,因此往往被迫遷就同意,損害求職者工作權甚鉅,且不利於我國勞動市場之發展。」

勞動契約乃雙務契約,即勞工提供勞務、雇主給付薪資之契約,故對於勞工於言,選擇工作最重要、最直觀的因素,恐怕還是勞務對價—薪資

伴隨資訊科技的發展,近年來平台共享與零工經濟的工作型態在全球崛起,食物外送為新興經濟型態產業之一,這產業提供從業人員自主、彈性與便捷的接單模式,讓許多勞工選擇轉職或兼職而投入該產業。

薪資揭露的好處是什麼?為什麼政府要強制規範呢?

現行各類招募網站,勞工朋友在謀職前都能直接選擇薪資區間,以快速選擇符合自身需求的職務。

然而,這樣的狀況在過去其實並不容易,因為過去薪酬那個欄目,往往都是寫著曖昧的「面議」。

而且實際上所謂的面議,其實根本沒有給予勞工議價空間,蓋雇主早就有明確的「價碼」存在,只是設定「面議」才可以盡可能多的吸引更多求職者罷了。

當薪資水準未透明揭露時,新進入勞動市場的勞工即很難知道薪資的「外部公平」(即市場行情),因此在選擇職務、轉換職務時即會面臨很大的不確定性,也因此立法理由才會稱薪資都是面議的話「不利於我國勞動市場之發展」。

醜媳婦終要見公婆,揭開薪資的遮羞布吧!

四萬元以下薪資不得以面議告示,而需清楚揭露薪資「範圍」,否則即可採取6萬至30萬之罰鍰!!

因此,雇主還是誠實地揭開薪資的遮羞布吧,畢竟醜媳婦終要見公婆,倘勞工期待的薪資與雇主預定薪資落差太大,最終僅是導致雇主與勞工的時間、應徵通勤與招募成本的浪費。縱使勞工暫時性地入職,也很可能因為對於薪資水準不滿意,而選擇騎驢找馬、快速離職,而使得企業內人力無法穩定,且需要不斷耗費招募成本。

原定四萬元的職務,難道就不能議價減少?

順便說明,如果某職務原定薪資為4萬,但因勞資雙方對於薪酬予以協商後,以低於4萬元之勞動條件達成合意,尚非不可,蓋勞動契約之本質仍為私權關係,政府尚無權力限制雙方進行議價。

然而需要特別注意,不違法的前提,係雇主對於該職務本就擬定以4萬元進行聘僱,僅係因求職者可能有部分條件未能滿足,所以才另外進行議價,倘若雇主刊登求職廣告為4萬元,但實際並未有給與4萬元薪資之想法,此時恐怕違反《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虛偽廣告」 禁止之規範,而將被處以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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