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導致雇主不幸停業,終止契約仍須注意4種情況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疫情降級雇主停業後,其終止勞工契約可能之難題
(編按:本文撰寫於7/27降二級警戒之前)

疫情警戒降級快了,或許是本週;但國人期待它更快。

三級警戒為全民健康優先;但它大幅度衝擊經濟活動,魚與熊掌實不兼得。故歇業、停業紅色布條、紅紙,處處觸目驚心,此時雇主、勞工均保持十分低調,誰也不知短期的未來將何去何從?彼此心裡都沒有個底限。

依據某求職網站調查:三級警戒防疫,對企業營運衝擊長達5~7個月之久。警戒降級給經濟開了小小的門,同步此時雇主面臨繼續營業抉擇之現實。之前不想或不敢做之決定,除體質良好之雇主得以繼續營運之外,部分雇主因期間帶來巨大虧損或前景不如預期時,不論選擇歇業或停業,終止契約終是難以躲掉的難題。

雇主停業終止勞工條件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同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工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第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計算平均工資時,下摘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終止契約之理由及平均工資計算例外

疫情後終止契約,不同於平時終至契約情況。

疫情後之行動,須考量下列4項因素:

一)檢視停業一個月以上條件

三級警戒防疫,只要雇主已經停業一個月以上者,即符合終止契約;但若雇主斷斷續續幾次停業,使累積停業達一個月以上者,是否符合雇主得終止契約條件,可能會有爭議。

疫情期間,雇主可能不願採取終止契約,或許更期待勞工於多次停業後,覺得雇主已無法接受此衝擊而自願離職。

(二)留意女性分娩、職災勞工治療之終止契約特殊理由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即使雇主符合停業一個月以上;但對於正在產假之女性勞工或因職災正在醫(治)療之勞工,雇主仍不得終止契約。

停業始因疫情警戒,雖勞動部認定疫情災情屬於事變之一;但此認定使此情況終止契約增加變數,雇主須評估致之所以不能繼續佐證且須經報主管機關核定,故上述情況反而使雇主畏懼不敢終止契約。

(三)新情境出現

雇主停業後,另一種情況出現:停業後雇主雖無終止契約打算;然當其業務性質變更,而部分勞工專技未符合或勞工無留下意願,此時契約之終止也不請自來。

(四)平均工資計算之排除項目

勞動部認定疫情屬事變之一,因此,雇主終止契約後,應發給資遣費之平均工資計算,勢必將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期間所得工資排除在外。

當然也要留意防疫期間,因《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請假,致勞工未能工作者,其期日或期間工資均不計入平均工資之計算。

小結

疫情過後,雇主經營慘澹之後遺症明顯暴露,得終止契約情事自會浮出檯面,即使面臨艱苦之終止契約,雇主仍須注意前揭四項情況,依法妥善處理,使得勞工雖有不滿意,但能接受之結局。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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