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在徵才時宣稱「保障年終獎金2個月」或「每年薪資保障14個月」,如果最後沒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算是違法行為嗎?年終獎金該怎麼領,公司一定得給嗎?本篇文章一次說分明。
文/王大明-寫出可以與小孩分享的法律故事 由方格子授權轉載
營運回溫,台塑四寶去年第4季大賺新台幣428.58億元,不過受疫情衝擊上半年表現,全年稅後淨利為726.94億元,年減42.7%…王文淵今天與工會代表會面,工會代表會後轉述,受到疫情衝擊,台塑四寶去年獲利縮水,王文淵對於後疫情時代看法保守,拍板今年不再額外發放紅包。
新聞來源:台塑四寶年終獎金3.66個月 王文淵拍板不發紅包
經驗上,我們對年終獎金大概都是這樣想的:
這個經驗大致是對的,但如果你工作一整年就在期待年終。撐過了疫情,也聽到公司賺了大錢。公司最後卻不發年終,員工心情總是有些失落吧?
今年許多企業都取消舉辦尾牙,少了尾牙大事,對勞工朋友來說能期待的應該只剩明年初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刻了。不過今年因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有部分企業年終縮減甚至不發;
資料來源:公司不發年終獎金會違法嗎?這2種情況來決定
然而,雇主不發年終獎金是否違法?其實最簡單的原則是判斷雇主當初和員工約定的年終是屬於「工資」(經常性給與)還是「獎金」(恩惠性給與)
「經常性給與」和「恩惠性給與」聽起來就不像人話。我經常覺得法律會發明這兩個拗口的詞是因為薪資的名目太多了。如果用白話來講:
那什麼樣的錢叫「經常性給予」或「恩惠性給予」呢?有法律文章整理:
延伸閱讀: 勞動部函釋:年終獎金及考核獎金,僅係勉勵、恩惠性質之給予,非屬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不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公司可以賺了錢又不發年終嗎?有時候會聽到有人用勞動基準法第29條的規定,認為「公司有賺錢,就應該發年終獎金」
勞動基準法第29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我的建議是,如果你是工會或員工,可以使用這條規定爭取。
當然我也會提醒:公司的人資跟法務如果稍有經驗,應該都會使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回應你,年終獎金並不是「經常性給與」。
如果只是針對問題作答,「所以公司賺錢有盈餘,我能不能拿到年終獎金」? 上述的的兩條規定乍看之下互相矛盾。但真實的世界是:
所以,我們用一個簡單的近期判決來說明勞動基準法第29條是怎麼使用的。
判決日期:2021年1月15日,故事發生在桃園(一審判決,不確定會不會上訴)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雖然大部分法律文章都認為年終獎金是「恩惠性給與」,除非是勞僱契約事先約定了(例如:保障每年14個月)。
但是法院上,確實也有員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9條爭取到年終獎金的案例。
在下一篇文章,我們將會分享其他判決故事來說明年終獎金、全勤獎金、夜點費等不同名目,在法院上怎麼判斷是「經常性給與」還是「恩惠性給與」。
(原文標題:拿不到資遣費,但是有年終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