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勞委會為因應該條修法規定,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七日公布該條施行細則,明訂13類資料屬隱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