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的「特休」剛好跟颱風假撞期同天,該如何處理?|法務長專欄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休由勞工排定,除非雇主有急迫需求而得與勞工協商調整。然有時早早排好特休,恰巧碰上颱風而放颱風假,有種特休虧到的感覺。遇到這狀況勞工可以請雇主將該特別休假期日取消嗎?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此為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之勞工特別休假排定權,雇主除有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外,對於勞工已事前排定之特別休假期日應予尊重。

但人算不如天算,勞工若已事前排定某上班日為其特別休假期日,然卻巧遇該日颱風來襲,雇主參照勞動部訂定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之規定,於其所在地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時,亦比照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於該颱風日未出勤(俗稱放颱風假)。

對於已事前排定特別休假期日的勞工而言,心中不免有一種被虧到的感覺。

勞工可以請雇主將該特別休假期日取消嗎?

此部分因法無明文規定,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是否得以銷假,或依據雇主工作規則或相關管理辦法而定。

業界實務運作上,有的雇主同意自動銷假,也有的雇主不同意銷假(例如雇主於颱風日未比照公務機關停止上班而仍照常上班者,勞工因事先已排定特別休假期日而未出勤,此一情形無銷假問題。)。前者雇主之作法自較符合勞工的期待與體恤勞工特別休假期日的保留運用,另若參考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0月11日臺(78)勞動2字第24973號函釋:「勞工婚假期間如遇颱風停止工作之日,應計入婚假期間。」,則後者雇主之作法亦不能謂為不合法,蓋勞工該日確是因特別休假而未出勤。

(原文標題: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日與颱風假同一日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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