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104人力銀行
自今年起法定正常工時由「每2週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為使全國國定假日趨於一致,勞動部於10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將該細則第23條所定國定假日由原有的19日調整為12日,減少之紀念日及節日包括:孔子誕辰、國父誕辰、蔣公誕辰、革命先烈紀念日、臺灣光復節、行憲紀念日、開國紀念日之次日等7日,修正為「只紀念、不放假」。
然而今年在新科立法委員上任後,立法院於105年4月20日依職權將此修正案退回勞動部,勞動部則於6月21日發布解釋令,令釋該次修正之施行細則自同日起失效,至此勞工國定假日將恢復為19日,由於統一全國國定假日是政府既定政策,行政院勢必在短期內透過修正勞動或內政相關法令來達成此目標。
目前勞動基準法雖規定,勞工每7天中,至少有1天休息,作為例假。但是內政部民國75年的爭議函釋「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放寬雇主如遇必要,可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周期內酌情更動」,因此造成勞工可能會連上12天班,不利於勞工的休息與健康。
為了落實周休二日的施政理念,勞動部在2016年6月29日正式公告廢止內政部時期「7天例假可挪移」函釋,並宣告8月起生效;8月起全台所有適用「勞基法」的850萬名勞工,只要連續上班7天,就屬違法行為。也就是未來以每7天為1周期,每1周期內,應該有1天是例假,不再能挪移。此舉便引發大眾運輸、媒體、旅遊等產業的不滿,僵化的工時制度不利於排班服務客戶,也不利於勞工透過加班增加所得,勞動部為此公告2個月後擬訂出勞基法第36條的新裁量基準。
因應一例一休與全新的工時制度改變,依照產業性質與企業慣例的不同,建議企業應採行措施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