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歲末年終的獎金發放季,總有工作者產生疑惑:公司說「年終獎金要在職才能領」這樣合法嗎?當前許多公司在發放獎金和紅利的辦法中規定「發放日仍在職」才發給,律師說明:是否違反《勞基法》第29條規定,端看法院對該法條的見解而定,過往判例正反均有,建議公司如年度經營確有盈餘,應謹慎因應。
文/陳明政律師
實務上,許多公司仍會在其獎金或紅利發放辦法中規定,紅利或年終獎金限於發放日仍在職之員工才發給,然而此種約定是否有效,實務上仍有許多爭議。
而按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其係明文規定「於營業年度終了」及「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因此如「發放日仍在職」或「繼續工作」之約定是否有效,往往必須視法院對勞基法第29條適用之見解而定。
上開相關判決係採取歧異之見解,因此如公司確定有訂立「發放日仍在職」或「繼續工作」之條件,則公司是否要發放年終獎金或是紅利給年度終了後離職之員工,則很可能會產生兩難。特別是部分司法實務係肯認如果公司有盈餘,且勞工全年工作無過失狀況下,如公司並未發給年終獎金或紅利者,員工是有權訴請公司給付紅利的(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對此問題公司經營者仍必須謹慎因應。
另外必須說明的是公司法於2015年間修法後,將員工分紅改為員工報酬,雖此二者本質上皆係以公司獲利為條件,性質上似應可比例援附,然而未來法院實務是否會因為公司法修正,而認定勞基法第29條無法適用在員工報酬則仍有待觀察。
(原文標題:員工紅利或獎金可否限制員工發放日仍在職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