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黃蓮瑛(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黃彥倫(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原文標題:勞工領基本工資,請事假可否扣薪?
原文出處:法律百科
「工資」,也就是一般所說的「薪資[1]」,依照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定義,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2]。依照勞基法規定,薪資原則上由勞工與雇主議定。然而勞工相對於雇主,往往處於比較弱勢的地位,所以勞基法規定,雖然由勞工與雇主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3]」。
臺灣的基本工資制度,依照勞基法規定,由「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4]」每年審議基本工資是否調整,目前(2019年)臺灣的基本工資是每月基本工資2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150元;到2020年1月1日開始,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8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158元[5]。
註:自113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7,470元。
所謂的「扣薪」,在實際職場上層出不窮,例如有些公司會在工作規則中,規定勞工如果違反工作規則將扣薪資多少錢等。
然而所謂「事假扣薪」,和前一段所謂的扣薪有所不同。依照勞工請假規則規定,事假是勞工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時所使用的假別,一年內最多14天,而且「事假期間不給工資[6]」。
「不給薪資」與真正的「扣薪資」,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在於,因為違反工作規則而扣薪資,是實際上勞工有提供勞務,只是因為其他原因導致薪資被扣;但是事假不給薪資的原因是因為勞工沒有提供勞務,因此雇主也沒有給薪資的義務。
由於事假期間不給薪資,對於本來月薪就僅達基本工資的勞工,在請事假以後就可能發生當月所領薪資比基本工資還少的情形,這樣是否有違反勞基法規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的規定?
依照以上的說明,因為請事假,雇主按照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勞工薪資,並不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然而勞工當月所領到的薪資,還是不能少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請事假而未發的每日基本工資後的餘額」,對此勞動部網站也作了相同的解釋[7]。
舉例而言,月薪為基本工資的勞工A如果請事假一天,依照目前的標準,A所領到的薪資不能少於新臺幣23,100-(23,100/30)=22,330元;此外,因為自202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已調整為23,800元,調整後A的當月薪資就不能少於23,800-(23,800/30)=23,006元。
勞基法為了保護勞工而有基本工資制度,但薪資畢竟是勞工為雇主提供勞務的對價,因此如果因為請事假沒有實際工作提供勞務,導致當月所領薪資低於每月的基本工資,並沒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律用語為「工資」,一般習慣用語為「薪資」,故除引用法條的部分外,就稱為「薪資」。
[2]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關於工資的範圍,實務上爭議很大,也有很多函釋與判決討論,但與本文重點較不相關,僅將完整定義放在註解以供參考。
[3]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4]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2項、第3項:「
II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III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5] 關於基本工資的金額,請參考勞動部(2019),《基本工資之訂定和調整經過》(最後瀏覽日期:2019/10/17)
[6]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7] 勞動部(2019),《基本工資的意義》(最後瀏覽日期:2019/2/22)。